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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异果体育平台关于法律的常识十篇

时间:2024-04-24 10:22:34

 

  奇异果体育官网在无尽的历史长河上,很多哲学家、思想家、法学家都有过对法学的研究和讨论,也提出过许多关于法学的真理性言论,但是从根本的角度上讲,这些传统法学理论都是符合”恶法亦法“的概念。.根据实际调查发现,在我国出现这样的一个现象:越是懂法律的人,越是犯罪率高。而且,在我国还出现一种”合情合理不合法,最终都要依法治”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究其根本虽然在于我国的国情,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相关方面的软件设施还处于薄弱阶段。但是,也是因为我国所推行的法律的结果。在法律面前,讲法不讲情,法不容情。这从侧面反应了,传统的法学理论也是属于“恶法亦法”的概念。

  法治社会的出现,是人类理性的选择,法治的出现,是为了规范人治社会时出现的偏差矛盾,是为了规范整个社会的行为,保证社会能够处于一个良好的秩序来可持续的发展。从历史的角度来讲,法治社会只注重法律,而否定人性的思考的话,最终会导致法治和人民处于对立的两端。那么,对于在人性和法治中,保持一个平衡点,又是所有的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需要考虑的问题了。

  人性是什么?人性一方面是指人生来就具有的本性,一方面在于社会化后的社会本性,而人最重要的也在于社会本性。法治是一个包含法律的创立、实施和监督的过程,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每个环节都是由人来参与实施的,但是人又因为人性的存在,可能会出现败坏法治,谋夺私利的情况。所以,实施法治,就需要以人为本,充分全面的考虑到人性。

  恶法是如何产生的呢?恶法产生的根源在哪里呢?二者皆在于人。因为人是法治三个环节的直接参与者,而在法律的创立这一环节中,是最根本导致恶法出现的原因。因此,法治要保障人民的权益,就要在法律创立的过程中,做到尊重每一个人的权益,而不是单一只关注大多数人的利益。在法律创立过程中,坚持保证时刻的监督,在提出法律的立案、修改和公布这些过程中,可以让大众一起参与进来。另外,在某种程度上讲,法律也是有滞后性的,所以在出现问题,出现矛盾的时候,我们的有关机构应该及时的整改相关法律,避免法律成为恶法。

  法律的实施是否能到达到保证人民权益的效果,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就在于执法机关的施行、和司法机关的监督。首先,执法机关要做到以人为本,坚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同时,司法机关要行使其监督公正公平的职责,在确保恶法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失之前,能够及时弥补、撤销和修改法律。并且,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下,完善法律,从而保证法律的良性,确保良性的法治实施。

  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而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就必须保诬法治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必须保证法是符合常识、常理和常情的。我国现今虽然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有一个现象就是:我们的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是很薄弱的,他们并不具备完善的法律观念。所以为了保证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协调,我们就必须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认知、常识来作为我们创立法律的基础。当然这个标准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要求,是我们整个社会最基本的人生观、价值观奇异果体育平台。—个法治社会的法律法规的设立,一定是要符合人民利益的,是大众所能接受和认同的。从法的本质来考量,一个不具备“常识、常理和常情”的法律,它是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的,它也不能体现大众的需求和意志。因为一个良性的法律,它一定是根据普通大众的价值观、人生观来设定的,自然这个法律也最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了。法律的功能是为了治理社会,只有法律是包含“常识、常理和常情”的法律,它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以普通大众的价值观、人生观来制定的,所以它会被大众高度接受,并严格遵循,这样我们才能达到法治社会的目的,保持一个良好有秩序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三、传统法学理论的常见问题。

  首先,法治是“常理、常情、常识”的法治,并不意味着在处理违法犯罪事件时,只考虑情,不考虑法。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常理、常情、常识代表的我们这个社会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基础,并不是说常识、常情、常理就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这“三常”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婼细则。执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的案件时,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所以,立法、执法、司法三部分的工作人员都要懂法、具备法律知识,在合情理的基础上来处理案件。另外,每一条法律法规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一个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所以,全面了解法律知识,并且能够结合运用,才能够对法律作出合理适当的解释。

  第二、当一个社会的法治是常识、常理和常情的法治时,不同的团体制定的规则会不会出现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矛盾的发生,就要确保制定的规则有一个高低的顺序的,低阶层的规则要服从髙阶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两个规则都是良性的情况下,才能保证这个法律体系的完整和有效。

  第三、很多人会认为民意和常识、常理、常情相对等,其实,二者并不对等。常识、常理和常情是属于民意的,有些民意代表着对事情有着自己正确的认知,但是有些民意却包含着自己的单方面、不全面的了解事实之后,所表达的感情和意思。对于有着正确认知的民意,法律是认同的。但是对于没有正确认识到事情真相的民意,法律的执行人员就需要及时的告知人们事情真相,引导人民群众。

  笔者于2012年3月对我校学生随机进行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028份,其中护理学院438份,基础医学院227份,检验技术学院132份,药学院106份,医学信息系125份。问卷的内容包括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基本情况、对法律了解的程度、对法律运用的程度、对法律信任的程度,以及对法律教育的愿望。经过认真的核查分析,发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呈一下特点:

  (1)大多数人普遍接触法律较早,但极其缺乏参加和学习法律活动、知识的经历。调查显示,各院系大学生在大学之前接触法律分别为:护理学院74%;基础医学院98%;检验技术学院99%;药学院95%;信息学院94%。但是,在学生填写的问卷中我们缺发现了一个与之相矛盾的问题,当问及“你经常参加法律方面的活动吗?”全校大学生选择经常参加的只有8%,有时偶尔参加的为32%,从来没有参加过占到60%。在被问及“你经常看法律方面的杂志吗?”回答经常看的有11%,而偶尔看和从来没有看过的占到了89%。当问及“你听过几次关于法律方面的讲座?”竟然有59%的学生回答只参加过一两次法律讲座。这说明,当代大学生由于重视专业课程、外语过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的学习和准备,忽视法律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够。

  (2)大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法治观念上仍存在模糊认识,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够,内涵理解不够全面。在问及“你能区别违法和犯罪吗?”大学生回答能和不能、说不清的分别为51%和49%,大学生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在具体的法律概念调查问题上,只有极少一部分学生知道在校学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或婚姻关系。调查显示:我校大学生认为在校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有16%、劳务关系的有53%、婚姻关系的有31%,大学生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不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法律分类混淆不清,使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3)大学生对法律功能的认识比较透彻,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法律信仰又表现的比较脆弱。当问及“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通过法律解决吗?”有82%的学生表示“会”,只有18%的学生表示不会。对法律运用方面,在问及“当你参加勤工俭学时,你有意向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吗?”根据反馈结果,大学生表示“有”的是59%,表示“没有”的也达到了41%。调查发现,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对自己的用处大,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理性认识不足,缺少运用所学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出现了“知行不一”现象。

  (4)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比较迫切,认同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但对于普法教育的形式应丰富多彩、行之有效。在问及“你认为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的地位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认为“非常重要”和“重要”的占85%,认为“一般”的只有15%。而对于获得法律常识的来源途径的调查结果,有58%的大学生表示是通过讲座和网络以外的其他途径来获得法律常识。从统计数据反馈来看,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望比较强烈,绝大多数学生认为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在回答“你说知道的法律常识主要来源?”时,大多数人选择了普法教育常规形式讲座以外的其他形式,说明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缺位,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应与时俱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让大学生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1)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对法律功能的理解来看,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整体状况是好的。广大学生认同法制教育在学校的地位和法律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大学生们依的观念得到增强。

  作者简介:屈振辉(1977—),男,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女性学专业是为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学校、社区及国际组织培养从事妇女工作、性别研究与实际推动、性别政策分析、性别文化传播、女性权益维护及女性教育等相关工作专门人才的特殊专业,因此该专业的专业课程主要涉及社会学、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等学科板块。“法理学”或”法学概论”①是其中法学板块的基础课程,也是其他板块的知识支撑性课程,是女子高校女性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肩负培养该专业学生法律素质的任务,因此既十分重要又非常必要。女性学专业在我国高校专业序列中属新兴专业,在很多方面都要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和探索,“法理学”或“法学概论”也是同样。不论是该课程的教学还是教学改革,都要以达到人才培养目标且有利于学生今后从事相关工作为中心。

  女性学专业加强法律素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由该专业的学科属性决定的。在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女性学专业属于法学学科门类社会学类的特设专业,学生毕业后将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开设“法理学”或“法学概论”课程,将有助于学生明确专业学科定位、培养学科思维模式,同时也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识。否则学生毕业后在找工作时,用人单位见其手持法学学士学位,随便问几个法律常识问题他们都答不出,未免有点贻笑大方。因此女性学专业学生应比其他专业学生掌握更多的法律常识。其次,这是由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的。男女平等虽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在现实中女性权益常常被侵犯,因此女性维权工作非常重要。培养女性才就成为了女性学专业的主要目标。但女性维权靠什么?主要还是依靠法律,特别是在中国社会。“寻求法律保护是妇女最有现代意识的社会举动,法律是妇女发展中每呼必灵的‘万能法器’。其理由是饱经苦难、命运坎坷的中国妇女,终于认识到庄严的国徽照耀下的法律武器才是她们争取解放、摆脱压迫的护身符,因此,她们将会以极大的热情和信赖学习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1]即使该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从事女性维权工作而从事其他工作也都离不开法律。最后,这也是为该专业其他课程教学服务的。例如“妇女社会工作”这门课程中就涉及大量法律方面的内容。比如说应对就业歧视、解决家庭暴力、保障教育权益等方面,就分别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它是开展妇女社会工作的法律依据。再比如“中外妇女运动史”这门课程中也涉及大量法律文献。如果说“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2],那么在妇女运动和妇女解放的历程中也随处可见“法律的旗帜或标志”。例如在国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1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正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得到摆脱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在国外,美国《宪法》第19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这是20世纪初美国妇女参政权运动的高潮,也是现代美国妇女获得选举权的法律依据。在国际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联合国为消除对于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而制定的重要国际人权文书,旨在保障妇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医疗服务、商业活动和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正是这些法律文献勾勒出中外妇女运动发展的主线。另外,应当指出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包括妇女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都将步入法治化的轨道,因此今后主要从事妇女工作的女性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就更为重要。

  法律素养是涵盖性较广泛的法律概念。它具体而言是指人们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通常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法律信仰3个层面。其中前者是指知道与法律相关的规定;中者是指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遇事首先想到法律,能履行法律的判决;后者是指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我们认为,女性学专业学生应具有的法律素养也包括这些方面。首先是法律常识,即与每个公民最密切相关也最常用的法律知识,它的内容比较广泛且范围也不好把握。目前我国已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个组成部分,女性学专业学生应掌握上述7个部分的法律常识。其中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特别是婚姻法、继承法)与社会法(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是教学重点;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相对次要;经济法、行政法作一般了解即可。从这个角度上讲,将课程定名为“法学概论”较为合适。其次是权利意识。在现代社会中,权利意识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意识,它甚至成为法律意识的代名词。“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的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3]在女性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中,权利意识的培养也最为重要。《为权利而斗争》②,这既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享誉世界的法学名著的书名,也是西方女权运动和我国妇女解放运动共同的主旨。通常而言,权利意识包括权利认知、权利主张以及权利要求3个层面。女性学专业学生对女性权利不应当仅停留在了解和认知层面(这是社会上的每个女性甚至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公民都应知晓的),而应深入到主动确认和维护女性权利层面,甚至向社会或政府提出女性新的权利请求层面。后两者正是女性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的专业对口工作内容之一。最后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在本质上就是运用法律的概念和方法来思考和看待问题。”[4]我国社会中很多女性问题实际上都是法律问题,例如性骚扰、家庭暴力、就业性别歧视、“外嫁女”的选举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都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因此要培养女性学专业学生对这些问题的法律敏感性,使她们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能首先想到法律,意识到这些问题将会涉及哪些法律,并且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常识解决其中的简单问题,或者能为其中的复杂问题指明解决的法律方向。就此而言,如果从普及法律常识角度上讲,该课程应定名为“法学概论”,如果从培养权利意识和法律思维角度上讲,该课程则定名为“法理学”更为合适。

  开设“法理学”或“法学概论”课程虽是培养女性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路径,但在教学中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教材难选取。其实该课程无论是定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概论”都不重要,关键在于其内容必须涵盖法的基础理论和各部门法常识这两部分,但是现有教材很难两者兼顾。具体而言,现有的“法学概论”教材基本以介绍各部门法常识为主,有关法的基础理论最多只有两三章,而且很不深入,更无法满足培养该专业学生深层次法律素养的需要;而现有的“法理学”教材基本以阐述法的基础理论为主,有关各部门法的介绍最多是在“法律体系”部分中“昙花一现”,基本上起不到普及相关部门法常识的作用。且现有的“法理学”教材的使用对象多为法学专业学生,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教材内容往往难以理解,学习起来难度非常大。近年来也有些介绍与女性权益有关的法律教材出版③,但是它们也不适合作为本课程的教材,既因为其在法理的深度和部门法的广度上都不够,还因为其在整体上带有女性主义的色彩,而本门课程教学要求在整体上是不该带有这种倾向性的。其次是对教师的要求高。要讲好女性学专业学生的“法理学”或“法学概论”课程非常不容易。教师既要有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功底,又要对各部门法尤其是与专业相关的部门法非常熟悉。同时还需要教师对女性学理论和现实中的女性问题比较了解,能够在教学中自如地运用相关理论和案例,最好还能在教学中具有“女性主义法学”的视角,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上即使在女子高校甚至是其中的法律院系,这样具有双重学术背景和视角的教师也非常少。最后是课程趣味性不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个公民都应学习法律,都应了解基本法律常识。但真正学起法律来,很多人又感到枯燥无味,甚至包括法学专业学生都有同感,特别是趋近哲学的“法理学”课程学习起来就更难。“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其研究具有高度抽象性……学生学习兴趣难以提高,深感枯燥、乏味”[5]。且“法理学”课程本身具有较强的逻辑性,但女性学专业学生则主要以女生为主,她们在逻辑性上稍逊于男生,其对课程内容需要反复消化才能理解,因而学习起来也非常吃力。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影响到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也严重地影响到女性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

  女性学是我国高校中的新兴专业,很多课程都要不断进行改革探索,“法理学”或“法学概论”亦然。针对该课程目前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5个方面对其进行改革、探索和完善:

  第一是合理确定教学内容。授课教师应根据女性学专业特点,大胆突破现有教材中的体系局限,合理选择现有教材中的教学内容,甚至还必须补充相应的教学内容。我们认为,这门课程教学内容应包括4部分,即法学学科门类概要、法学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女性主义法学,其中第二、三部分是该课程教学的重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法学学科门类及其中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5个一级学科,使学生明确自己所学专业在法学学科门类中的位置,弄清该专业与学科门类内其他专业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帮助学生准确地进行学科、专业定位。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法的本体、运行、价值、历史发展及与社会的关系。其中重点是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思维,权利与义务,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法的公平、正义、人权价值等。女性学专业学生在今后的专业对口工作中奇异果体育平台,要具备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因此不能只具备部门法的常识,还必须有一定的法理功底。而传统的“法学概论”课程,主要以讲述部门法知识为主,则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组成部分,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其中重点是《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劳动法》和《刑法》中涉及女性权益的条款。本部分还应介绍国际法的有关内容,如国际保护妇女权益公约等。这部分将有助于学生比较全面地掌握法律常识,满足女性学专业学生今后从事相关工作的需要,也能为学习妇女社会工作等专业课程打下基础。传统的“法理学”课程,主要以讲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主,也无法满足上述的要求。就此而言,这门课程应当是“法理学”和“法学概论”两门课程的结合。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女性主义法学,这是该课程的特色所在。“作为西方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女性主义法学主要从理论上探讨女性受压迫是如何表现在法律领域内,法律如何维护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压迫和歧视,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什么,法律在促进两性平等中的价值应当如何体现等内容。”[6]它实际上是西方女权主义思潮在法学领域中的反映,也是影响很多涉及女性的法律发生变革的主要原因,对于女性学专业学生而言也非常重要。鉴于目前还没有涵盖这4部分内容的“法理学”或“法学概论”教材,建议设有女性学专业的高校按这个体例联合编著出版一本新的教材以满足教学需要。

  第二是运用女性案例教学。实践性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特征,而案例教学则是法学专业的重要教学方法。“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广泛,并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不过,案例教学在其中始终居于某种关键地位。”[7]案例教学有助于加深学生对于法理和部门法知识的理解,还可起到引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能力的作用,且有利于学生今后从事具体实务工作。我们认为,教师在为女性学专业学生讲授“法理学”或“法学概论”课程时,不仅要多使用案例教学,而且还要更多使用发生在女性身上的案例教学,最好是女性维权方面的案例。这既有利于突出本课程作为女性学专业基础课程的特色,也有利于学生加深对与案例对应理论部分的认识和理解,更有利于学生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使用女性维权案例开展教学,更有利于促进该专业学生的权利意识增长,使其在认识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女性维权不易的同时,掌握女性维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技巧,以满足其今后从事女性维权工作的需要。例如,在我国某些农村地区屡屡发生“外嫁女”选举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其娘家所在地村委会剥夺的事件,这些事件可以作为《宪法》一章中选举权平等原则和《民法》一章中财产权益保护等教学内容的案例。全国很多地方法院及妇联组织都了一些妇女维权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劳动法》《刑法》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应充分地运用到女性学专业的“法理学”或“法学概论”教学中。在教学中最好使用新闻片段等视频形式的案例,这样的视频案例既生动形象、为人所喜闻乐见,又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但它们并不是为教学专门制作的,因而也存在着主题不够鲜明、说理不够充分等问题。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帮助学生凝练和总结,而不是在理论讲完后把视频一放了事,敷衍了事不利于提高本课程教学效果。

  第三是巧妙采用电影教学。提高女性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仅靠“法理学”或“法学概论”课程的课堂教学还不够,还必须辅之以其他教学方式,仅前者就会“孤掌难鸣”,不仅学生兴趣难以调动,而且教学效果也难巩固,笔者在实际教学中深感于此。因此为向所在院校的其他专业学生普及法律常识,我们开设了全校性的公共选修课“电影中的法律世界”,并撰写了相应教材④,鼓励女性学专业学生积极地选修。法律电影是法治的现实反映,也是法治的艺术再现与升华,是法治与艺术最完美的结合。而通过观看影片使学生了解法律常识,既增添了普法教育的趣味性,又能深化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它让我们深切感受到法律在生活中的无所不在。谈到学习法律,很多人都觉得枯燥无味,而观看起电影,很多人都感到津津有味。在法律电影的赏析中,随着故事情节的展开和电影场景的变换,将其中的法律问题自然而然地呈现出来,在潜移默化中普及有关法律知识,这是一种很好的普法方法,它甚至成为美国很多大学法学院开展法学专业教学的方法。特别是一些女性主义题材的法律电影,更是进行女性学专业“法理学”或“法学概论”课程课外教学的好素材,充分运用它们可以显著提升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在法律题材影视作品中,女性常常具有很重要的角色,其中也折射出女性与法律的种种关系[8]。我们在课外组织学生观看了《律政俏佳人》《永不妥协》《秋菊打官司》等影片,并召开影评会进行讨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第四是加强学科知识融通。即让女性学专业的学生将法学知识与其他课程所学知识联系起来融为一体,使学生自己成为知识的有机载体。其实所谓学科划分是人们主观思维设计的产物,进行这种划分本身并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方便、快速地理解和掌握知识。一个人所具有的知识体系常常是“跨学科”的,其各种观念也不会仅仅源于某一类知识。这一点在女性学这种融合多种学科知识的专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与其他领域不同,女性/性别研究具有明显的多学科性和跨学科性,其研究对象(女性和性别关系)几乎存在于人文社会科学的每个领域”[9]。因此在女性学专业学生的“法理学”或“法学概论”课程教学中,还必须与其他专业课程的知识相联系。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妇女社会工作”课程,《宪法》及行政法与“性别与公共政策”课程,等等。将法学知识与其他课程知识联系起来,将法律素养的培养渗透到女性学专业学生的整个知识体系中,这样效果将会更佳。

  第五是教师学科视角培养。女性学专业学生学科视角的培养固然重要,但是该专业教师学科视角的培养更加重要。如前所述,女性学专业的“法理学”或“法学概论”课程性质决定了其任课教师多为法学学科专业背景,但是他们对女性学理论和现实中的女性问题大都不太了解,因此也给该课程教学带来了很多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有很多的途径。除对该课程任课教师进行女性学知识方面的专门培训外,“教学相长”也非常重要。即让讲授女性学专业“法理学”或“法学概论”的教师,聆听女性学专业教师讲授“女性学导论”等专业课程或“女性学”公共课程,了解女性学的理论框架及其基本内容,以此培养他们女性学的学科视角。

  很多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还没有开设相应的法制课程,学校对法制课程没有给予一定的关注,对法制内容的讲解也只局限于思想政治教育。为此,高职法制教育要作进一步改革,深化学生对法制知识的理解。为了更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高职院校要开设相关的法制课程;对学生进行简单的德育教学已经无法满足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需求。高职教育应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注重对学生法制价值观的培养,从日常学习生活中进行教育,让学生正_认识自己,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制价值观念。法制课程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让学生的知识结构系统化,在行为中自觉践行,这样才能起到学习法律的真正效果。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学生能用法律武器和法制思维解决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并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职学生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要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高职学生在心理上一般都比较脆弱,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往往比较冲动,不能对问题进行冷静思考和深入分析,这就导致学生容易作出错误的决定。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在于学生的法制意识淡薄,还在于学生本身心理素质较弱。良好的心理素质不仅在于要有坚毅的性格,还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为此,在高职教育中要注重对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增强学生心理素质,还要让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为学生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以一定的形式规范我们的生活,同时也服务于我们的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学生要能遵循法律来处理相关的问题。学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将来能更好地生活,使社会更加有秩序。这就需要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对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灵活运用,通过生活中的案例来学习相关知识,通过生活的点滴渗透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应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此,在高职法律课程的教学中,教师要为学生组织相应的实践,通过设定场景来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设定场景的过程中,要结合学生的日常生活,营造特定的情境,让学生在情境中对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以此来化解自身危机。通过这样的实践训练,学生能对学习过的法律知识进行应用、分析,以期将来能在不同的场合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高职教育不仅要让学生学习相关的文化知识内容,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以便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要想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就要开设相关的法制课程,对学生进行简单的德育教学已经不能满足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需求。法制教育不仅是让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让学生的知识结构系统化,在行为中能够自觉践行,这样才能达到学习法律的真正目的。在高职教育中,要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还要让学生学习相关法律,通过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理解知识,这样才能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1]赵洪凤.高职院校学生法治价值观养成研究[J].法制博览,2016(23):42-43.

  [2]付立侠.高职院校学生法治理念培育现状分析与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5(2):178-180.

  [3]刘晶.高职院校普法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科技资讯,2015(6):169.

  “最美的是公正,最好的是健康。”这句古希腊的铭文是人类对于道义、法律与医学的崇高意愿。法律的价值在于制约人本身,有利于人类顺应自然,发展社会,保护健康,实现存在。21世纪的医学创新人才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强化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行医,造福人类。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心理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对法、法律制度、法律知识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认识,以及时现行法律的评价、解释和人们的法律动机等。法律意识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映。马克思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1因为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之上,即人们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一定阶级的法律意识,是由一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于阶级利益的不同,由于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不同的阶级对法律就有不同的看法、解释和评价,因而就有不同的法律意识。在阶级社会里,有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也有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却没有统一的法律意识,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同其他社会意识一样,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就是法律意识既要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又有超越或落后于一定经济基础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律意识的变化由经济基础决定,但不一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同时发生变化.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落后于或超前于经济基础。第二,一定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可以为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则起着削弱破坏这种经济基础的作用。第三,法律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受到其他社会意识的影响.它们之间互为作用。第四,法律意识的发展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关系。

  随着医学事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医药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而提高创新人才的法律意识是极其重要的。医学创新人才法律意识的建立,必须着眼于两种关系的清晰。

  1.医学创新人才必须正确认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及其相互关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情绪、习性,是人们关于法律意识中的感性认识阶段。它是法律意识的低级阶段,是在日常生活条件的影响下直接产生的,是阶级地位的自发反映。因此,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系统化和理论化了的思想,观点、理论,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在法律意识中居于领导地位。法律意识的这两部分是互相依赖、互相作用的。法律心理是法律思想体系的萌芽和原始形态,是法律思想体系的营养源泉;法律思想体系是在法律、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比法律心理更为深化,处于更高的认识阶段,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起主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注意法律心理方面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求得在法律思想体系方面的升华。

  2.医学创新人才还必须正确认识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群体法律意识以及二者的关系。个人法律意识是指社会成员个人的法律观点、感觉、情绪和信念。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则是社会某一集团或某一阶级,阶层(尤其是统治集团)的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密切关系。个人是一定集体或社会的个人,是生活在物质生活方式中的个人。个人法律意识也是一定社会的产物,是在一定集体或社会法律意识的影响下形成的。而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在许多方面也依艘个人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法律意识中吸取那些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符合一定阶级尤其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思想倾向的东西。二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既不应把它们完全对立起来,也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在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中.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居于领导地位,它把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灌输到个人法律意识之中。

  医学创新人才的法律意识越强,其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自觉性就越高。同时,法律意识的高低又是在对具体法律法规的遵守与运用中体现出来的,因此,高素质医学创新人才还应知晓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活动都要纳入法治轨道,医学活动也不例外。医学创新人才如果不知晓相应的法律法规,就有可能在其创新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这不论对其本人的创新活动,还是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都将产生不良影响,有的甚至危及社会公共秩序。一些案例表明,不少医务人员的主观动机是好的,但由于缺乏法律修养,导致自己的医疗行为将造成民事侵权。实际上,在医学创新活动中,有关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而对其进行人体实验,医生在病人名下私开药品,甚至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过去有嫌隙的患者进行报复的一些报道时有所见,使人们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产生了某种程度的“信任危机”。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医学创新活动,为了医学和医者的尊严,更为了服务人民健康的目的,医学创新人才必须知晓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

  其二,医学创新人才知晓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避免医疗纠纷。2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不断上升势头,这其中的许多纠纷本来是不应该发生或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不少医务人员(其中包括一些创新人才)的不谨慎言行导致患者误解,从而引发了纠纷。有些获得创新成果或具有创新能力的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恃才傲物,常常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话。事实上,疾病总有一个从症状不典型到典型的过程,原来的医生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初步的诊断,采取了探索性的治疗,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被后来的医生,尤其是享有一定声誉的医生如此一评说,就可能引起原医患双方的纠纷。而引起纠纷者的言行,此时已不仅是道德问题,也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和医疗保密制度。因此,医学创新人才在医护工作中应加强法律修养,随时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免失之一言,纠纷数年。#p#分页标题#e#

  其三,医学创新人才知晓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依法维护个人和集体的权益,保障创新工作顺利进行。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患者滋生了严重的拜金主义与个人主义,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一般是赖掉住院费或从医院捞点钱),便千方百计挑起医疗纠纷,如今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而许多医院,尤其是一些大医院,由于缺乏依意识,又怕纠纷毁损医院名声)就宁愿用给钱的办法来息事宁人。这就使某些人抓住了可乘之机,于是便没理搅三分,动辄索赔几万、十几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以图最后多捞一点,弄得医院苦不堪盲。要制止这股歪风,医院必须强化整体法律意识,尤其是要使创新人才们知晓相应的法律知识,因为他们处于医疗工作最前沿。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在维护法律。医学创新人才如果都能不仅具有渊博的医学知识,而且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会收到既维护自己正常的工作环境,又为推进我国卫生工作法制化进程作出贡献的效果。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 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 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奇异果体育平台、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 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 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 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 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 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 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 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p#分页标题#e#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 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 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 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及其社会规范效应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不但要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一方面,要了解与社会生产生活相关的基本法律常识,树立“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并且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掌握与其所修习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拓展其专业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素养,为将来走上相应的职业岗位打好法律知识基础。在向大学生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主要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承担的情况下,各专业再根据本专业的理论特点与知识结构,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律课的目标不是培养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而是使他们了解并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相关本专业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的教学目的应突出其专业性和特殊性,强调课程内容必须与所学的专业领域密切相关。

  1.1掌握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运用法律知识为其专业领域服务。首先,了解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法律有哪些,法律对本专业领域影响的程度有多大,从而了解本行业所处的法律环境。其次,使学生掌握所学专业领域内相关法律活动的具体要求,尽可能避免因法律文书的缺陷或法律知识的不全导致潜在的纠纷。

  1.2强化法律意识、培养学生解决具体案例实务的能力。法学专业的法律课教学,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还应注重培养其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推理能力,运用法律条文,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他们将来并不从事法律职业,学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能够就某一现实问题或争议提供妥当的法律解决方案,所以,并不需要培养他们的法律推理技能。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预防功能,即通过为学生提供相关法律信息,使他们对所从事职业将要面临的涉法问题有清楚的认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侧重知识性教育,以传授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同时,还要告诫他们,将来从业时,一旦遇到重大复杂的法律情形时,应当及时地寻求和获得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与帮助。

  虽然高校中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律课程已相当普遍,但在有关其教学特点与教学方法等方面仍缺乏深入的研究奇异果体育平台,教学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在课程内容和教材的选择上,大多照搬法学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其次,在教师的配备上,对教师的选任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学校法律专业师资力量缺乏,就由上思想道德修养公共课之类的老师承担。而各门法学都是专业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课程,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各院校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参与实践,教师应当提高专业能力水平,培养一批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再次,在教学方法上很多仍然以“填鸭式”教学为主,缺乏深入的有针对性的教学法研究,缺乏有特点的教学模式。

  总体而言,非法学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往往要么流于形式,要么沦为专业课的附属,没有能够发挥其在特定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针对当前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教师配备不合理、学生多且以大班授课为主、课时少但法学内容多、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突出等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强化和提高教学效果:

  3.1点面式的法律课程内容调整。通常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学时较少,如经济类学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通常只有32学时左右,但经济法的内容较为庞杂。教学时若面面俱到,则容易导致主次不分,使学生难以掌握,很难达到教学目的;若要详细讲解,则学时远远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应以教材为基础,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筛选和编排,既照顾到教材的全面内容,又注重特定知识点的教学效果,做到点面结合。

  3.2对比式的法律知识讲授。法学是一个逻辑体系很强的学科,各部门法之间有相应的内在联系。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在不具备法学基础知识的条件下,孤立地学习法学中某一个方面的知识;他们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学习相关法律课程的难度非常大。为便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内容,可以在课程开始时适当讲解一下相关联的法学基本知识。如在讲授合同法的过程中,可以将民法的很多知识点结合起来对比讲授,这样一来,学生对相关知识点既容易理解,又印象深刻。

  3.3情境式的案例教学法。法律条文通常比较枯燥而死板,案例教学法不仅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而且能使学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法律精神解决问题。在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有所偏重:一是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使用案例教学旨在通过案例来加深或帮助学生对于所讲授法律规则的理解,认识到如果忽视或违背法律可能产生的实际后果,而不宜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为主。二为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在案例的选取上,尽可能创设其所学专业领域的法律事件情境,将法律放在该领域的专业背景中进行深入讲解。

  3.4参观与观摩法。法律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学习起来比较抽象,法律课程的教学若只限于课堂讲授,不仅教学方法显得比较单一,而且很难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播放经典法律影片,可以让学生直观地感受法律精神的理性之美,可以提升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通过举办模拟法庭大赛,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审判的过程中,可以使他们了解法庭审判的运作程序,同时锻炼他们运用法律进行思考和辩答的能力。通过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审判案例,让他们实地感受法庭氛围的庄严肃穆,体会法律的公正严明,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

  结语:列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法律课程,有其特殊性和针对性,是各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发挥这些法律课程的作用,使学生系统化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并切实培养他们的专业能力,是高校法律课程教师及理论工作者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我们要加大力度钻研教学内容、革新教学方法、切实提高教学效果。

  年以来,建立行政法律工作在市委、市县政府的指导下,在市法制办的详细指点下,深化贯实《国务院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行政法律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关于履行行政法律责任制的施行方案》和《市人民县政府关于履行行政法律责任制的施行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要求,依照市县政府的一致布置部署,结合我局工作的实践状况,建立局党组把建立行政法律工作列入主要的议事日程,认真开展法制宣布道育,正直行政法律指点思想,落执行政法律目的责任,坚持建立行政法律公开、公平、公道,起劲进步行政效率,严厉依法行政。做到依法决议计划、依律例划、建立与治理,进步依法做事,依法行政程度,用司法标准建立行政法律人员的法律行为,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履行建立行政法律责任制工作长进行了新的探究。现将行政法律工作报告请示如下:

  我局把行政法律工作作为事关社会不变、经济发展的一把手工程来抓。针对我局人员变化的实践状况,实时调整充分了行政法律指导小组,完美了普法组织机构,成立了《履行行政法律责任制指导小组》、《建立系统“六五”普法指导组》;制订出台了《市建立系统法制宣布道育和依法治建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编印了《建立司法律例汇编》,为建立工作者供应了一套比拟具体的工作手册和常识读本。此项工作遭到了建立厅指导的充分一定和高度注重,省建立厅已将此书作为当前建立行业最好最全的专业司法东西书。开展了多方式多条理的法制宣布道育活动,详细日常事务落实了专人担任。依据《市2012年行政法律评断审核规范及细则》要求的各项内容,明白了建立行政法律工作年度方案及目的任务。指导小组准时不准时地专题研讨建立行政法律工作,催促检查到位,构成了首要指导亲身抓,分担指导详细抓,干部职工共同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式,保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方案、有步调地稳步推进。

  进一步增强对干部职工的司法、律例和政管治论学习,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立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深化学习宣传民主法制理论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根本司法,学习《城乡规划法》奇异果体育平台、《建筑法》、《招招标法》、《行政答应法》、《行政处分法》、《国家补偿法》、《行政诉讼法》等与建立工作、生涯亲密相关的司法律例常识。在“六五”普法学习中,我局购了《房屋与房地财产律例常识读本》、《行政处分与行政救援律例常识读本》、《城乡规划与建立律例常识读本》、《工程建立与建筑业律例常识读本》等“六五”普法教材81套,1600本,根本做到了科级以上干部人手一套,普通法律人员人手一本。2012年3月14-16日举行建立行政法律人员培训班,建筑系统各相关法律单元政法律人员460余人参与了培训。培训内容以《国务院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行政法律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主的建立相关司法律例和条例。约请了省建立厅刘玉坤处长、杨璇副处长,审查、纪检部分指导解说了城市规划法、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立有关常识,进一步进步了建立行政法律人员和指导干部的理论程度和司法素养,进步了依法决议计划、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的才能。

  企业的CFO只要重点关注三类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三类法律风险设计不同的识别和规避流程,就可将整个公司的法律风险处于一种有效的控制状态。

  进入2007年,有人称其为“全面开放元年”, 200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WTO五周年,至此中国已经全面兑现五年前入世的承诺,建立和推出了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新《证券法》、新《公司法》、新《会计准则》等等。这一系列举措对于中国走向世界、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面对如此高密度、高频率法律法规的推出,对于企业实务界来说,即使是专业律师跟上这些变化已属不易,而并不以法律为专业的CFO们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如何才能驾驶着企业这艘巨轮闯过这段急流险滩,稳稳地驶向宽阔的海洋,恐怕不能不引起CFO们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的分类、识别和规避这三个角度,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体会,来分析作为企业的CFO如何来应付这些变化。

  在决定如何识别和规避法律风险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企业到底面临哪些方面的法律风险,这样才能对症下药,采取一定方法去识别它,然后去思考如何规避它。

  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不同的角度或不同的角色将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作为企业的CFO,主要的工作并不是法律方面,因此也没必要对法律的各个方面都非常精通。

  那么CFO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将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置于自己的掌握之中,并能够将这方面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呢?

  企业的CFO只要重点关注三类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三类法律风险设计不同的识别和规避流程,就可将整个公司的法律风险处于一种有效的控制状态。这样CFO既可以避免阅读枯燥的法律条文以及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又可以将整个公司的法律风险处于可控的状态。

  企业的法律风险其实不外乎三类:第一类涉及企业做为法律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二类涉及企业运营环境的法律风险;第三类涉及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

  企业无论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必须要合法存在,这也是企业运营最根本、最基础的要求。

  这些内容主要是在涉及企业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规范,如《公司法》、《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这些法律的共同特点就是规范企业做为一个法律主体合法成立的经营范围、设立条件等相关规定。企业需要保证自己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类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企业整体运营环境方面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是针对企业所涉及的特定市场、产品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涉及企业整体运营环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针对各项企业都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像《劳工法》、《公司法》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改变。

  针对企业所涉及的特定的市场、产品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包括与能源企业相关环保法规的变化,与广告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等等。

  这类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涉及了比较详细和具体的内容,比如企业在实际融资过程中,需要关注融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是否有重大的变化;企业在出具财务报告时,需要关注《企业财务报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变化。

  在我们熟悉企业的几类法律风险之后,在法律法规快速更新的今天,作为企业的CFO,如何能够快速了解这些法律的变化,并迅速识别这些变化对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并且在识别这些法律风险之后,能够较好减轻甚至消除这些法律风险呢?

  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采取不同的识别和规避方法,以便使相关法律的变化迅速地被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迅速被识别,将由此引起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这类法律风险涉及到企业能否合法存续,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类法律风险的识别层面,需要公司高层对于相关法律的修订有足够的敏感度,作为CFO,尤其要关注这方面法律的变化,及其对于本企业的影响。

  在识别由法律改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如何能够知道这类法律发生了修改,然后才能判断由此引起的法律风险。

  一般可以通过下述途径了解法律的变化和更新:订阅一些新法速递之类的电子邮件,一般专业的法律网站都会提供这些订阅服务。只要有涉及这方面变化,稍微专业一点的网站,都不会遗漏这方面的内容;公司法律顾问也会经常给法务部发一些类似的邮件资料,让法务部的同事同时抄送一份,基本上也可以达到这方面的需求。或者要求公司法务部只要有类似的法律修改,就第一时间给予通知,做为法务部工作的一个部分。另外报纸、杂志一般也会对类似的法律变更进行及时的报道和宣传。

  这个方面的规避方法比较简单,这方面法律的修改,在工商或税务部门一般有一个详细的操作规范,只要关注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就可以将这方面的风险降到最低。例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这条与之前的公司法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成为了必须的一条规定,那就只需要根据要求,增加相应的机构就可以达到合规性的要求了。

  所谓筹划性法律风险,是指在原有法律主体的构架下,根据各种利益诉求,利用原法律主体的特点而设计的方案。

  举例来说,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在现实情况中有许多投资人不想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投入资金之后,想获得更大的分红比例,许多公司为了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支持,同时又为了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要求,通常会针对这种情况设计一系列的法律文件来配合达到这一利益要求。像在股东协议之外,单独签署的债权或服务类的合同。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对于原先有这些结构性筹划和安排的,就需要及时根据新法的要求去修改原先的一系列协议,之前的方案虽然有一定的保障,但还是会有一定的风险。在新法实行之后,只要通过一个全体股东的约定就可以达到这一要求。

  由于纳税筹划方面的需要而根据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差异进行纳税安排的集团公司,关注这方面的及时更新就显得特别重要。比如以前规定可以按总分机构汇总交纳所得税的公司,按照新的法规要求,所有分支机构必须在当地交纳所得税,如何规避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就需要一些特别专业的建议。

  如果企业在根据法律主体的差异而设计不同筹划方案时,需要对这方面进行单独记录,在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之后,及时复核每一笔记录,考虑法律法规的变化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比如设立A子公司,主要是考虑了子公司在当地税务的原因;设立B公司主要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利用债权或服务合同来规避按出资比例分红的限制等。针对这些记录,可以安排法务部或法律顾问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专门的法律建议。

  因这类法律变化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将涉及企业业务能否得到正常运行。负责业务的VP或类似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随时关注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因为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经营游戏规则的变化。

  第一类识别风险的方法也同样适用于此,由于这类法律的变化而引起的法律风险比较重要,可以采取定期会议的方式来识别,由法务部或公司法律顾问根据这个专题采取定期会议的制度。这类会议不用太频繁,每季度一次就差不多,会议主要针对这些领域新出现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这类法律法规的变化一般不会太频繁,通过这样的制度,基本上可以识别出重要的法律变化。

  这些法律的变化,一般涉及企业游戏规则的改变,如果企业不对其做出回应,将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为了规避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一般会牵涉到企业各个部门的配合,涉及到业务操作、财务处理等各个方面。

  企业CFO在识别这些法律风险之后,需要作为一个牵头人的身份出现,来规避这些法律风险。针对这些变化专门召开相关部门的会议,针对这些法律变化对原业务流程的影响,研究原业务流程需要进行哪些修订,才能够符合规定。

  例如,《广告法》将审核广告的主体,由最终的媒体,变为所有媒体的渠道均牵涉连带责任。

  针对这个变化,进行广告业务的公司,就将面临所广告的合法性的问题,如何保证广告的合法性,首先需要业务部增加广告合法性审核这一流程,其次财务部门在付款的时候,除了需要考核广告后才给予付款之外,还需要增加广告审核人员,确认广告没有违法这一情况后,再安排付款。那些业务系统自行开发的企业,技术部也需要修改相应的技术流程来适应这一变化。

  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一般由法务部在审查合同盖章的时候进行控制和识别。但是法务部识别的仅是一般法律层面的风险,对于因合同引起的财务方面的法律风险一般关注不足。所以需要财务部的参与,共同识别这方面的法律风险。

  多数的合同必然伴随着企业现金的收付,法务部在审查合同的时候一般只注意常规的法律风险,而对财务方面的法律风险考虑不足,做为企业的CFO需要考虑将财务等各方面的筹划和风险控制前置到合同签订环节,否则等到合同签订后再进行财务方面的筹划,就已经晚了。

  企业每天都会有大量的交易发生,每一笔交易都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CFO如何及时识别这些法律风险呢?

  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被动地接受业务部门签订的各种合同,然后根据该合同进行收付款等财务核算或筹划。其实等到财务人员拿到已经签订好的合同的时候,财务方面筹划或设计已经为时晚矣,合同一旦签订就只有严格执行了,财务的筹划空间非常小。

  作为企业的CFO需要将所有财务筹划前置到合同的签订环节,对于企业签订的每一份合同,甚至企业每盖一次章,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这样不但可以控制一般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可以降低因财务筹划而引起的法律风险。

  一般企业都会有一个制订得非常详细的合同管理制度。有效的合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明确签订合同应遵守的原则;确定各类合同的分级管理和各级职责;明确具体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权限以及审查报批制度;明确各类合同的具体要求等等。

  许多企业的合同管理制订得非常详尽,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的却不多。主要原因是,除法务部之外,其他业务部门很少有时间仔细阅读这么多的规定,再加上执行的时候,即使是法务部的人员也是凭感觉或印象在执行审查合同,这些因素的存在将会导致越详尽的合同管理办法越难有效地执行。

  如果我们将合同管理办法由文本修改成表格的方式,将需要审查的内容以及关键点全部在该表格中列示,并且一一进行签字确认,这样就可以确保重要的内容全部处于认真的复核控制之中。

  (1)将法律审查与财务审查合并在一起,加强财务对于新业务第一单的审核,因为是新业务,财务部需要对其税收、财务核算等各方面进行通盘考虑。

  (2)将所有需要审核的要点全部详细列明,审核人员只需要判断后打勾确认即可,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审核人员的主观随意判断,也可以加强审核人员的责任感。

  这类法律风险关键是在如何及时识别,在识别出法律风险之后,如何进行规避就变得比较简单一些。举个简单的例子,法务部审核该客户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但是业务部通过与客户协调,客户虽然整体上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但是对于履行此份合同还是没有问题,那这份合同就可以签了。

  在法制教育中,宪法、民法等国家基本部门法应是重点,但学生对其非常了解或了解的占调查人数的比例依次为59%、31%。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办事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方式,与高职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理应成为学生知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调查表明,85%的学生对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熟悉,十分熟悉或熟悉的仅占15%。此外,高职学生对自己作为社会一分子公民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同样了解不多,访谈中,当问及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时,只有35%的学生全部或基本回答正确,40%的学生答对65%,16%的学生答对33%,接近10%的学生全部答错或不知道。当问及公民的基本义务时,33%的学生没有完全答对一项,30%的学生答对一项,23%的学生答对两项,答对一半以上的不到14%,全部答对的没有一个。说明高职学生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遍不足。而在高职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中,公法相对多,私法相对少;实体法相对多,程序法相对少。调查显示,学生对宪法不了解的占10%,对宪法非常了解的占8%;对刑法不了解的占29%,非常了解的占6%;对民法不了解的占30%,非常了解的占5%;对民事诉讼法不了解的占45%,对民事诉讼法非常了解的占5%;对刑事诉讼法不了解的占40%,对刑事诉讼法非常了解的占3%。显然,学生对宪法、刑法的了解甚于民法,对实体法的了解甚于程序法。但即便是宪法、民法、刑法等学生相对熟悉的法律,学生的掌握往往也是肤浅的、一知半解的,甚至对一些基本法律常识也混淆不清,表现出相当的幼稚。如问及我国的国体时,只有68%的学生回答是人民民主,而近13%的学生认为是社会主义,还有一部分学生误认为是共和制、公有制等;问及政体时,只有74%的学生回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有近15%的学生认为是人民民主,这实际上是将政体与国体相混淆。当问及是否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才应负刑事责任时,居然有78%的学生回答“是”,60%以上的学生不知道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78%以上的学生不知道在一般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65%以上的学生不能正确回答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很多学生甚至还没有明晰违法与犯罪的联系与区别,不知道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说明高职学生法律知识结构不均衡。

  法律意识欠缺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可以说,法律意识是在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的法律心理、法制观念,它是高职学生形成良好法律素质的关键。但部分学生受中国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影响,心灵深处仍然对法律持排斥态度。他们认为主体同法打交道主要存在于违法的场合,只要不违法,法律与己无关。相当一些学生还表示,相对于国家颁布的越来越多的法律,他们没有权利越来越被保障的感觉,调查显示,认为“我国法律不管用”的说法很有道理、有道理的学生竟达到71%。部分学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倍加赞赏,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赞不绝口,在法制建设上主张全盘西化,照搬照抄西方的一套。还有部分学生,他们关心我国的法治建设,渴望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他们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但是,他们往往急于求成,存在不切实际的想法,理想主义色彩比较浓,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困难、阻力估计不够,一旦遭遇阻力或发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落后状态,很少能作出冷静的、科学的、理性的分析,常常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或悲观失望,或愤世嫉俗,甚至转而表现为对法治建设的漠不关心,这说明高职学生法律心理不成熟。通过调查显示,问及权与法的关系时,33%的学生认为“权比法大”,另有40%的人认为“平分秋色”,反映出传统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还深刻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当问及对“不论一个人的官是怎样当上的,只要能够为老百姓办事,就拥护”的说法怎样看时,同意和十分同意的占60%,反对的仅占28%,另有12%的回答“说不清”,可见学生对选举权反应冷漠。在访谈中,在权利观方面,当问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时,将近一半的学生认为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他们只简单地看到,国家制定法律,法律规定权利,故而认为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是人民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只有人民的明确授权,即通过普选、代议才能形成国家权力。在平等观方面,肯定“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只有56%,而认为“不太平等”、“完全不平等”的竟达44%。当问及法律的用途时,对如下三个选项“政府用来管老百姓的”,“老百姓用来管政府的”、“既管政府也管老百姓”学生们所选比例依次为40%、5%、55%,反映出将近一半的学生对法律的用途持错误观念。在诉讼观上,认为中国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为“自己有理,证据充分”的只有20%,近59%的人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有背景”、“与法官关系好”,很多人不相信或不完全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处理行政诉讼,对于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仅占32%,这些表明学生仍受传统的“怕讼”、“远讼”观念影响,对司法信心不足,法制观念出现偏差。

  法律能力不足法律能力指运用法律的技能,是主体在接受法制教育后,自觉地将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转化为日常生活中对法的遵守与运用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意识的强弱是法律能力高低的自然前提,最终都会在法律能力上反映出来。法律能力是高职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主要体现在用法与守法方面。近年来,大学生积极地运用法律来维护权利的报道屡见报端,但必须看到,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依的能力不高。笔者调查显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为“寻求法律保护”的仅占41%,更多的学生首先想到的是用行政手段解决,虽然调查中表明“用非法方式解决”的仅占8%,但据了解,这一比例应该更高。如大学校园中屡屡发生打架行为,受害者不是积极地以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而是转而纠集自己的同学、校友、老乡,以致发展为大规模的两派斗殴。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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